| 第31条 评审委员会的组成
31.1 对于FIP世界或国际邮展,评审委员会必须从FIP评审员清单中任用,这些评审员已根据在FIP世界和专项邮展中评审员的职责和认定的指南所列条款鉴定为合格者。该清单将被汇编供邮展组织者使用。
31.2 一届邮展上评审委员会成员的人数在FIP顾问与邮展组织之间协商一致处理。作为一种规定,应该为不多于100平方米的展框面积聘任一位评审员。但还应考虑到个别竞赛性类别的特殊需求。
31.3 除非特别说明,评审委员会的成员应包括高级顾问、合适的评审委员和专家组成员。
31.4 根据第31条第1款,邮展组织者可从其自己的国家联合会中的合格评审员里选聘不超过25%的评审委员。如果该会员没有足够的合格的评审员,那么邮展组织者与FIP顾问可以商定从其他会员抽调合格的评审员补缺。在可能邀请这种补缺的合格评审员之前,邮展组织者必须首先获得来自被抽调补缺合格评审员的那个会员的同意。
31.5 FIP理事会从合格评审员名单中选聘不超过评审委员会成员的25%。应该在邮展公告中说明他们是由FIP指定的。这种指定的评审员通常作为评审委员会的组长或其他重要成员。
31.6 邮展组织者应从各会员提供的合格评审员名单中聘任评审委员会成员的差额。每个会员将有权在邮展组织者请求之时推荐至多3名不同类别的评审员。如有可能,应从提供展品数量最多的那些国家选聘评审委员会成员。从每一个会员那里最多可聘用两名具有不同专门知识的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包括高级顾问和FIP指定的评审员)。除第22条第3款所规定之外,一名评审委员会成员也不能充当征集员。
31.7 邮展组织者可以从合格的评审员名单中为评审委员会聘任至多3名高级顾问。
第32条 聘任评审委员会成员的程序
32.1 FIP的主席将自动充当每一个评审委员会的名誉主席。该主席以像其他评审委员会成员一样的相同权利和义务参加评审委员会,并且尤其是要保证相关FIP规则正确地遵守。如FIP主席不能参加,FIP理事会的一名成员将充当名誉主席。
32.2 在与邮展组织者和FIP顾问商议后,FIP理事会应任命评审委员会的秘书。这一任命将在邮展前大约两年和不少于18个月内完成。
32.3 聘任评审委员会成员的程序如下:
——根据第31条第6款,邮展组织者将征求合格评审员短名单的提名。FIP理事会成员和各集邮委员会主席将不在提名之列,他们总是会被FIP指定为评审委员会成员;
——然后,邮展组织者按照上述名单制定出一个初步的评审委员会;
——在与邮展组织者商议后,FIP顾问应确保评审委员会中有足够的合格组长以及至少10%的最近才合格的评审员。他还要指出哪些评审员应该是为FIP指定而排选的;
32.4 邮展组织者推荐的评审员应该在邮展前至少12个月通过FIP顾问提交FIP理事会。应该同意批准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并至少在邮展前,而不是FIP理事会批准前,6个月发出邀请函。邀请函的复印件必须送至相关的FIP会员。
32.5 一届FIP邮展的所有评审委员会成员的邀请必须得到FIP理事会的确认。
第33条 见习评审员的批准
33.1 在与FIP顾问和邮展组织者商议后,FIP理事会将从会员选送的提名中选出见习者。每个评审类别都可以配一名见习评审员。
第34条 评审委员会工作的组织
34.1 为了方便评审委员会和专家组的工作,邮展组织者要在其可能要求的正常展出时间之外为他们进出展场创造条件。
34.2 邮展组织者应向评审委员提供下列条件,供其履行职责:
——一间与外界隔离的单独房间;
——一间相连的评审委员会秘书室;
——必要的办公设备,包括电脑和照相设备。该电脑应该能够使用FIP的邮展电脑软件程序;
34.3 为方便专家组的工作应该提供一间单独的房间和设备。应该为外国征集员主席解决提供最低限度设备并应通过顾问通知到邮展组织者。
第35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的待遇
35.1 邮展组织者应为每位评审委员会成员免费提供下列待遇:
——两张整个邮展期间通用的入场券,其中一张给其亲属;
——在评审工作开始前,至少有两份邮展目录;
——两份参加发奖宴会和所有邮展正式活动的请柬,其中一份给其亲属;
第36条 费用的报销
36.1评审委员会的成员有资格报销从其居住地到展出场地的全部往返旅费。他们有权自行决定乘坐火车(一等厢)或飞机(经济舱)。见习评审员不享受此项待遇。
36.2 邮展组织者应为评审委员会的每位成员提供一间带有浴盆或淋浴及早餐的客房(不超过两个床位),期限为邮展开幕的前一天直到邮展结束。对于集邮文献类评审委员,如果他们需要更早地到来,应该提供特殊的保障。
36.3 邮展组织者应该实际出席天数的每天花费支付适当适当的补助金,并应在评审委员会第一次正式会议上支付。见习评审员不享受此项待遇。
36.4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住在邮展组织者提供的宾馆内,如其愿意住在别处,则不予以报销住宿费。
36.5 当评审委员会开会之时,应向他们提供工作餐。
第37条 评审委员会讨论的保密
37.1 评审委员会的会议是封闭式的。它的决定即为终裁。引用第46条第3款所规定的理由反对降级应当允许,只要它们以FIP理事会所认可的形式来完成。
37.2 评审委员会的工作是保密的并且在评审当中和其后,所有的评审委员会成员都要遵守。评审结果直到邮展组织者宣布它们之前不得泄露。
37.3 如违背第37条第2款,FIP理事会可以立即停止其工作和/或决定禁止其参加今后的FIP邮展评审委员会的工作。
第38条 评审委员会主席和主席团的产生
38.1 评审委员会主席应由邮展组织者与FIP顾问协商任命。评审委员会主席不得同时在邮展的一般组织工作上兼任重要职务。而且评审委员会主席必须是合格的评审员且具备适当的邮展评审工作经验。
38.2 在评审委员开展工作之初,评审委员会成员要批准对评审委员会主席,最多3名副主席和评审委员会秘书的任命。上述人员连同FIP主席(其他代理人)组成评审委员会主席团。
第39条 评审小组
39.1 在与FIP顾问商议后,评审委员会秘书应该向至多3名能反映具专门知识的评审委员的那些小组分派评审任务。在与FIP理事会商议后,FIP顾问将任命组长并将确定每组要评审的展品数量。还要把见习评审员分配到小组。
第40条 展品的评定
40.1 万一参展者死亡,其展品照常评审,除非它被参展者的代理人抽回。
40.2 如果它认为这是合适的,评审委员会有权将一部展品从一个类别移至另外一个类别,除非经征集员确认的参展者已书面请求以参展者指定的类别来评审的形式参展。
40.3 安排好开放类展品的评审是邮展组织者的责任。其规则应在IREX中列出。
第41条
41.1 不得要求评审委员会颁发一部展品在以前邮展上所获过的同级奖牌。
41.2 评审委员会不得以评审为由将某参展者的数部展品合为一部。凡邮展组织者所接受的展品必须分别评定。这一点不适用于集邮文献类展品。
第42条 奖牌的颁发
42.1 每个评审小组在其他小组的评审委员无异议的前提下有权最后确定颁发直到89分(包括89分)的奖牌。
42.2 各评审小组关于确定所有金牌的建议以及对第42条第1款所提出的异议,应提交评审委员全体会议处理。
42.3 评审委员全体会议的决定须获得大多数评审委员赞同方能生效。当赞成票与反对票票数相等时,由评审委员会主席投票裁决。
第43条 荣誉大奖的颁发
43.1 评审委员会主席团应挑选出数部被认为是可以获得FIP锦标赛类荣誉大奖的候选展品。所有的评审委员会成员都有权建议附加的候选展品。
43.2 FIP锦标赛类荣誉大奖的获得者,将由全体评审委员以无记名方式投票产生。当赞成票与反对票票数相等时,由评审委员会主席投票裁决。
43.3 荣誉大奖和其他大奖的候选展品应该在评审委员会工作结束时立即公布。
第44条 大奖的颁发
44.1 其他竞赛性类别大奖的颁发对象,应由各评审小组推荐至少获得96分的展品。
44.2 颁发大奖的决定由全体评审委员以无记名方式投票产生。当赞成票与反对票票数相等时,由评审委员会主席投票裁决。
第45条 邮展证书
45.1 邮展证书必须由评审委员会主席和邮展组织委员会主席签字。
第46条 专家组的工作
46.1 针对伪品、变造品和其他的违规品,由FIP顾问推荐的专家组应该检查至少1%的展品和所有的锦标赛类的展品。他们还应检查评审小组报告的有可能包含了伪造或变造素材的那些其他展品。他们应向评审委员会主席团提交他们的报告。
46.2 应专家组的要求,邮展组织者必须从展框中拆卸出展品或其局部,以便他们能够经过仔细的专门研究。当展框打开之时,如果负责该展品的征集员在展场值班,那么他应被邀到场。
46.3 如果一部展品被确认包含了伪品,变造品、修补品或错误认别了邮品(它显然不应那样标注),主席团就应决定该展品降级并应得到评审委员会的认可。如果一部展品包含许多上述那种东西,则该展品可能被取消竞赛。对所有这些展品降级的情况,参展者、国家征集员和国家联合会应及时从外国征集员主席那里获得信息。
46.4 已被打开展框检查过素材或已被要求提供鉴定证书的参展者,在再次要展示该素材之前,应再给予劝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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