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中国京剧收藏网首页 >> 编组邮集 >> 正文
最新FIP集邮展览总规则
(GREX2000)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邮展宗旨

  1.1国际集邮联合会(以下简称“FIP”)认为集邮展览是促进实现其章程第5条诸款中所提出各项目标的一个好机会,即:

——促进世界集邮活动的全面发展;

——提供一个集邮家们能够在友好的气氛中聚会的论坛;

——显示集邮活动在各个集邮领域内的发展状况;

——通过文献竞赛和集邮讲座,促进国际范围内集邮研究成果的相互交流;

——激发集邮者参与国际竞赛的兴趣,以及;

——向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少年一代,显示集邮文化的教育价值及其作为一种爱好的魅力。

第2条 邮展的类型

  FIP遵照本规则第1条,促进举办下列各种类型的集邮展览:

  2.1 世界邮展:

  2、1.1 综合世界邮展:包括第5、7条所列的所有邮展类别并且会员均可参加;

  2、1.2 专项世界邮展:仅限于一个邮展类别或若干个邮展类别并且会员均可参加。

  2.2 国际邮展:

  2、2.1综合国际邮展:包括所有邮展类别,仅限于洲级集邮联合会会员或区域性的集邮联合会会员参加;

  2、2.2 专项国际邮展:仅限于一个邮展类别或若干个邮展类别,仅限于洲级集邮联合会会员或区域性的集邮联合会会员参加。

  2.3 其他邮展:

  被FIP理事会认可的其他邮展或者国际重要赛事。

第3条 FIP的赞助、誉助和认可

  3.1 为了促进,FIP可给会员以:

——赞助(像第2.1条那样的)世界邮展(下文简称“FIP世界邮展”);

——誉助(像第2.2条那样的)国际邮展(下文简称“FIP国际邮展”);

——认可(像第2.3条那样的)被FIP承认的其他邮展或者国际重要赛事。

  3.2 为了确保遵守GREX和其他规则,不管会员是将邮展整个地或部分地

委托给本国某个独立组织还是委托给本国邮政当局,该会员仍需向FIP负完全

责任。

  3.3 FIP的赞助保证邮展组织者得到FIP及其会员的充分支持。该赞助要

求邮展组织者严格遵守FIP章程、FIP集邮展览总规则(GREX)、FIP集邮展

览评审总规则(GREV)和各竞赛性类别的评审专用规则(SREV)以及任何补

充规定和其他约定。依照第三章的条款,FIP理事会应推荐一名顾问以便向邮展

组织者提供建议和帮助。

  3.4 FIP的誉助保证邮展组织者得到FIP及其会员的支持。该誉助要求邮

展组织者遵守FIP章程、GREX、GREV、SREV以及其他的约定,但允许其在

与邮展有关的所有其他方面有一定的活动余地。但任何背离章程和规则的行为

都必须经过FIP理事会的同意。依照第三章的条款,FIP理事会应推荐一名顾问

以便向邮展组织者提供建议和帮助。

  3.5 为了集邮的进一步发展,FIP理事会可以应邀向其他类型邮展的组织

者提供FIP的认可。

  3.6 要求FIP赞助或誉助的申请必须按照FIP章程第47条第2款所规定

的方式以书面形式递交FIP秘书处。

  3.7 FIP理事会可临时给以邮展组织者赞助、誉助或认可,但须经下一次

代表大会的批准。

  3.8 除FIP及其准会员洲级集邮联合会或者FIP可以认可的其他一些组织

的赞助外,邮展组织者保证不接洽、也不接受任何其他的集邮赞助。

  3.9 为了指导和管理由FIP赞助或誉助的集邮展览,FIP顾问代表FIP理

事会来履行与会员和邮展组织者所签之合同。

  3.10 针对FIP赞助或誉助邮展的技术和组织管理,邮展组织者要制订自己的特别规则(下文简称IREX),该规则不得违背GREX,且必须在公布之前经FIP顾问认可。

  3.10其后,凡由邮展组织者对IREX所做的任何修改,均需征得FIP顾问的同意,并且必须立即通知所有有关方面(参见GREX第49条第2款)。

  3.11 若在合同签署之后修改了GREX则不应对邮展组织者有约束力,但是若可以履行,邮展组织者应努力遵守它们。

  3.12 如果邮展组织者不遵守由给予赞助或誉助而导致的义务,FIP理事

会有权随时撤回它的赞助或誉助。如此类事情发生,FIP理事会应立即通告所属会员,并且不承认该邮展所颁发的任何奖项。

第4条 合同与协议

  4.1 对于第3条所列的所有邮展,应在会员协会、邮展组织者和FIP之间签署一分合同或协议。

第5条 邮展的类别

  5.1 在FIP邮展上可设以下类别。

  5.2 非竞赛性(特邀)类。邮展组织者可以拒绝以下类别中的任何一个或

全部:

——荣誉类

——官方类

——评审委员类

——其他非竞赛类

  5.3 荣誉类包括具有特殊集邮价值或趣味性的展品。

  5.4 官方类包括如下展品:

——来自邮政当局的

——来自邮政博物馆的

——来自邮票印刷厂的

——来自邮票设计家或雕刻师的

  5.5 评审委员类包括来自该该届邮展应聘之评审委员的展品。

  5.6 其他非竞赛性类别包括来自集邮家的具有特殊集邮趣味性的展品,以及

  5.7 来自协会的具有特殊集邮趣味性的展品

  5.8 竞赛性类别

——FIP锦标赛类(仅设于FIP综合世界邮展,参见以下第6条第1款);

——传统集邮类;

——邮政历史类;

——邮政用品类;

——航空集邮类;

——专题集邮类;

——极限集邮类;

——青少年集邮类;

——印花类;

——航天集邮类;

  任何一部具有特殊集邮趣味性的展品,如果它不能恰当地使用任何上列邮展类别的专用规则(SREV)来评定,则可根据集邮展览评审委员会主席团任命一个特别小组对其进行评审。

  5.9 促进集邮和邮票与印花(原文为stamp—译者注)收集的任何类别。

第6条 邮展的规模

  6.1 FIP综合世界邮展应具有至少2500平方米,最多45000平方米的展框总面积,供各竞赛性邮展类别使用。如有例外,须经FIP理事会批准。所谓1平方米应指一框而言,它要能放得下16个贴片。

  6.2 FIP专题世界邮展和FIP国际邮展应具有1000平方米至2500平方米的展框总面积,供各竞赛性邮展类别使用。如有例外,须经FIP理事会批准。

  6.3 参加锦标赛的每部展品都应该配给获过85分或更高分展品的相同数量的展框。锦标赛展品不可以申请更低的展框配额。

  6.4 在所有其他的竞赛性类别中(青少年集邮类和集邮文献类除外),所有被接受的已获过直到84分的展品都统一配给5平方米,包括第一次参展的展品。同样,所有被接受的、在FIP邮展上已获过85分或更高分的展品都统一配给8平方米。

  6.5 在具有洲级协会资格的邮展上(参见第10条第10款)已获过85分或更高分的首次参展展品,应该与在FIP邮展上已获过85分或更高分资格的那些展品,得到相同数量的展框。

  6.6 在一届邮展上取得更多数量展框资格的展品,如果参展者申请,将对下一个日历年内的所有邮展都允许增加展框。一旦获准,参展者不可以再申请一个更低的展框配额。

  6.7 邮展组织者决定把现有的展框面积分配给各个邮展类别。如果包含了青少年集邮类,那么在足够使用的前提下必须分配到不少于现有展框面积的5%。

  6.8 每次FIP世界邮展或国际邮展上,首次参加竞赛的展品应占至少20%。

  6.9 集邮文献类,应设有专门的阅览区供参观者阅览展品。

第7条 展品的评定

  7.1 FIP锦标赛以及其他竞赛性类别的展品(第5条第7款)将根据在所有FIP邮展上(第2条)的统一原则进行评定。这些原则均记录在FIP集邮展览评审总规则(GREV)和竞赛性类别的展品评审专用规则(SREV)之中。

第8条 奖项与祝贺

  8.1 非竞赛性类别:

  非竞赛的参展者应该获得邮展组织者的适当表彰。

  8.2 FIP锦标赛类:

  该展品类别仅设一个荣誉大奖,为具有一定价值的名贵工艺品。参加锦标赛类的展品如未获荣誉大奖,邮展组织者应发给一件名贵工艺品。

  8.3 其他竞赛性类别:

  A 在综合性世界邮展上

——国际大奖

——国家大奖

  B 在专项世界邮展上

  邮展大奖

  C 在国际邮展上

  邮展大奖

——大奖均为名贵的工艺品;

——作为颁发国家大奖的竞赛性类别之详细规定应包括在邮展特别规则(IREX)之中。参加所有其他竞赛性类别展出的展品均有资格获得国际大奖;

——任何展品只能获得同一大奖一次;

  8.4 在竞赛性类别中,评审委员会可以颁发以下奖项:

——大金牌

——金牌

——大镀金牌(银镀金)

——镀金牌(银镀金)

——大银牌

——银牌

——镀银牌/大铜牌

——铜牌

  青少年集邮类的奖牌最高发至大镀金牌。

  所有奖牌连同其邮展证书一起颁发。

  8.5 对于在集邮研究方面成绩卓著或有创造性的展品,评审委员会除向其颁发奖牌外,还可以向其表示FIP的祝贺。一部展品如果不更新研究成果,不能再次荣获祝贺。

  应由评审委员会来颁布祝贺并以来自FIP理事会的奖状加以确认。

  除大奖外(第8条第3款),邮展组织者还可以设立特别奖,由评审委员会支配。作为对突出的集邮成绩或精彩素材的奖赏,在完全由评审委员会自由处理下向获至少85分的展品(除青少年展品至少75分外)颁发这些特别奖。特别奖不构成奖牌系列的中间级别。

  这些特别奖无条件地全权由评审委员会支配。

第二章 参加FIP赞助或誉助邮展的条件

第9条 参加锦标赛类的合格条件

  9.1 参加FIP锦标赛只限于在以前10年期间在任何3个隔开的年份内的FIP世界邮展上已获得95或更高分的展品。

  9.2 一个大奖就认作是一部合格的展品,而且对这枚最好的大金牌(最低95分)或每年的大奖是可以信任的。

  9.3 一部展品按照资格在该年的1月1日报名参加锦标赛。

  9.4 FIP理事会每年年末整理出一份有资格参加FIP锦标赛类竞赛的展品清单。一旦它取得了资格,一部合格的展品可以在10年内任参展者选择在5个日历年间参加FIP锦标赛类的竞赛。

  9.5 一部展品一经获得资格参加FIP锦标赛类,它就不可以再在FIP邮展上参加任何其他竞赛性类别的展出。来自该展品的素材应当不再用于另外的展品。如果该展品的参展者希望报名实质上不同的另一部展品,那么在该类别资格结束之前的5年内,可以包含这些素材中的一小部分,但决不参超过该合格展品中独特邮品的10%。误用这种特权将导致评审委员会取消其竞赛资格。

  9.6 对同一个所有人来说,一部展品一旦在FIP锦标赛类中获得荣誉大奖或者已按第9条第4款的资格完成了竞赛,就只能参加非竞赛展出。

第10条 参加竞赛性类别的合格条件

  10.1 在章程的第48条中陈述了如何参加给予赞助的FIP世界邮展和给予誉助的国际邮展。

  10.2 从提出申请之日计算在10年之内的记录中,展品必须在国家级水平的邮展上获得到少75分或同等的奖牌。

  10.3 对于集邮文献类展品不要求获过上述奖项。书籍必须在事前5年内已经公开发行,而所有集邮文献类的其他报名要在事先2年之内。限定的日期要从邮展那年的1月1日开始计算。

  10.4 对于青少年集邮类展品,年龄组A(13至15岁)和B(16至18岁)合格的分数是国家级邮展的70分,而对年龄组C(19至21岁)则是75分。一部以年龄C组用5框参展的、已获过85或更高分的高年级的青少年展品,就有资格参加成年人的展出。

  10.5 如果这个参展资格是在某邮展上,而不是在会员国的国家级邮展上获得的,那么参展者必须呈交一份其会员协会认可的证书。

  10.6 在事前5年内没有举办过国家级邮展的那些会员可以证明展品的参展资格。这种证书必须经过会员的主席或秘书长签署。

  10.7 在FIP国际邮展上,来自非会员的参展者也可以按照章程的第48条第2款报名参展。

  他们必须履行第10条第2、3、4和5款的资格要求。

  10.8 事先没有在国家级邮展上展出过的展品,或者按照第10条第2至7款没有达到参展资格的展品不能参加FIP的邮展。

  10.9 建议所有会员都根据第8条第4款的规定,采用相同的奖牌等级。

  10.10 合格的洲级协会邮展被界定为所有的评审组长和至少80%的评审员是FIP认定的。

第11条 申请

  11.1 参加FIP邮展的申请必须经申请人居住国或地区的展品征集员递交。居住在非会员国或地区的参展者,其申请已经由其所属的会员的展品征集员递交。

  11.2 在申请书上,参展者必须签署展品所有权的声明并同意接受所有FIP的规则。

第12条 申请的确认

  12.1 邮展组织者有权决定是否接受或拒绝某份申请,且不必提出拒绝之理由。但是对于已达到报名参加FIP锦标赛类之合格展品的所有申请都必须接受。

  12.2 邮展组织者将严格按照第6条第3和4款的规定进行展框的分配。

第13条 申请接收的批准

  13.1 关于接受或拒绝某份申请的决定将通过征集员转交参展者本人。

  13.2 申请一经接收,参展者应在邮展组织者所确定的时间内交付参展费。

  13.3 在递交终极申请表的同时,参展者必须用FIP官方语言之一提供其展品前言页的复印件,以说明展品的基本构思。对于集邮文献类,参展者必须用FIP官方语言提交题目的译文和技术细节。

第14条 参展者的义务

  14.1 要求每一位参展者都必须遵守GREX、GREV、SREV,各类别的补充规定(如果有的话)以及IREX。

  14.2 参展者如果拒绝接受评审委员会所颁发的奖项,将在5年之内不得再参加FIP世界邮展或国际邮展。

第15条 报名的限制

  15.1 每位参展者可以对一届邮展最多报名两部展品。同一家庭的成员每个家庭最多报名4部展品。如果一届邮展超额同意了一部展品或一个家庭的2部展品,而没有满足这条规则也是可以接受的。FIP锦标赛类和集邮文献类的报名将不受这种限制。

  15.2 在本届邮展上服务的评审员、评审委员会的高级顾问、专家组成员、FIP顾问和见习评审员,以及他们的嫡亲和姻亲都不得参加任何竞赛性类别的展出。

  15.3 如果参展者将其展品转卖,转送或馈赠给亲友,该展品将被看作是一部新的展品,必须重新满足各项要求,特别是第10条和第17条第1款。

  15.4 对于青少年展品,每参加一次FIP国际邮展应该收取相当与成年人类别一框的参展费。

第16条 化名

  16.1 参展者可以使用化名报名参展,但邮展组织者和评审委员会主席团必须掌握该参展者的真实身份。

第17条 展品申请参展的基本要求

  17.1 除集邮文献类外,每位参展者在其展品获得参加FIP邮展资格之前,必须拥有该展品,且至少已达两年时间。

  17.2 每位参展者都应避免展出不符合FIP规则的或违反邮展举办国或地区法律的素材。关于展出素材的合法限制应当在邮展特别规则(IREX)中详细列明。

  17.3 参展者可以突出其展品中特殊邮品并写出与与这部展品有关的参考文献资料。但无论如何不允许标出价格。展品的题目应该用邮展参观者可以领会的方式清楚地表明其内容。

  17.4 与展品中素材有关的任何证明都必须将国家协会保证的原件或复印件提供给评审委员会。这些证明应放在护套的背面。在一般的指导要点中作为建议,这些复印件也可以交给该国的征集员。

  17.5 展品的每一张贴片都必须装在护套内展出。这些护套必须能被专家组打开。独特的素材不应该被密封起来。

第18条 对参展者的优待

  18.1 参展者有权享受如下免费待遇:

——两张在整个邮展期间通用的入场券;

——一本邮展目录;

——一份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的报告(获奖目录);

第19条 违背参展义务的处理措施

  19.1 参展者如有违反本规则第11条第2款和第14条者,将取消其参展资格。

  19.2 如果参展者:

——未参加展出且又没有有可接受的理由,FIP理事会将在两个年度的FIP邮展上取消其参展资格;

——被查出在其申请中提供假情况,或者;

——展出了与其登记的展品不同的展品,或在锦标赛类中展出了非该类别所准许展出的展品,FIP顾问经认真核实后,可以向FIP理事会提出处理意见,其中包括暂时或永久取消当事人继续参加FIP邮展的资格;

  19.3 一位曾经从事过评审的参展者如试图直接或者通过征集员或其他人去影响对任何一部展品的评定,他将被立刻取消资格并可能被禁止参加以后的FIP邮展。

第三章 FIP邮展顾问

第20条 职责

  20.1 FIP理事会应为每一届FIP世界邮展或国际邮展任命一位顾问。这位顾问应直接对FIP理事会负责。

  20.2 顾问负责谈判和签署以FIP理事会为一方与FIP会员和邮展组织者为另一方之间的双边合同(第3条第9款)。

  20.3 顾问在邮展准备过程中将起顾问和协调作用,并确保FIP集邮展览总规则(GREX)和所有FIP其他规则得以执行。

  20.4 顾问特别有责任确保:

——展厅适宜、展框齐备;

——对展品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

——为展品和参展商进出境办理海关手续作好准备;

——展品征集员履行其职责,能够负责并遵守适用规则;

——有关邮展评审委员会的技术和组织方面的工作能够得到充分的准备;

  20.5 顾问可以要求邮展组织者变更与保障第20条第4款有关的准备。

  20.6 在邮展前后,顾问任何所必须的交通和膳宿费用以及其他费用必须全部由邮展组织者支付。

  20.7 在整个邮展期间,顾问必须收到邮展组织者的请柬。他的交通费和膳宿费均由邮展组织者支付。他必须在邮展开幕前两天到达和邮展闭幕后一天离开。

  20.8 顾问的姓名和住址必须刊登在所有的邮展公告和邮展目录中,以便在发生与邮展有关的问题时,可随时与其取得联系。

  20.9 除了在专门的集邮文献邮展上,顾问不应该是评审委员会的一员。

  20.10 邮展组织者与FIP理事会和FIP各集邮委员会之间的所有通信联系均须通过FIP顾问。

第四章 征集员

第21条 任命

  21.1 根据实施国家征集员的指南,任命国家征集员(以下简称“征集员”),其目的是为了支持所有的FIP世界邮展或国际邮展。邮展组织者应在其首次印发邮展公告之前的相当一段时间内,要求各会员任命其征集员。邮展组织者可以提名某人担任征集员,但其任命权则属该会员所有。FIP理事会可以拒绝一名征集员的提名。为了批准,顾问必须在其任何邮展公告之前获得一份清单。

会员报经顾问和邮展组织者同意后,可以任命一名助理征集员,他对邮展组织者没有任何义务。如果会员希望任命一名见习征集员,那就必须经过顾问的批准。

  21.2 不包括集邮文献,要携带超过2400个贴片(16片一框)的会员有权要求一名助理征集员,他将获得与国家征集员同等的职权。

  21.3 每个会员经与另一个会员协商获得同意后,有权将本国征集员的职权委托给另一个会员的征集员。

  21.4 FIP会员未能任命征集员的行为将被认为该会员不再向该届邮展委派征集员。如果没有任命征集员,那么该国家协会应该充当征集员。如果会员拒绝任命该协会为征集员,那么就不能从那个会员那里接受展品。

第22条

  22.1 打算向FIP世界邮展任命的只有来自会员的征集员以及还有被洲级联合会接纳的会员的征集员(如果邮展在该洲举办的话)。

  22.2 经FIP认可,可以向国际邮展任命来自非会员的征集员。

  22.3 除集邮文献类展品外,负有6部或更多部展品责任的征集员不可以再担任评审员了。

第23条 征集员名单的公布

  23.1 征集员的名单应在所有邮展公告和邮展目录中予以公布。

第24条 与邮展组织者的联系

  24.1 征集员独自负责代表竞赛性类别参展者与邮展组织者保持联系。一国的参展者与邮展组织者之间的所有往返通信联系均须通过征集员。

  24.2 在非竞赛类别方面,有关来自邮展组织者对其本国参展者的所有邀请都必须通知该国征集员。

  24.3 征集员应当与邮展组织者保持经常的联系。

  24.4 如果一部展品被撤消,征集员必须迅速通知邮展组织。

第25条 征集员的义务

  25.1 征集员的义务:

——在本国集邮家中间宣传该届邮展;

——接受参展申请,检查其中所包括的细节,核实附带要求的前言页的复印件,并牢记严格的必要条件和要遵守的合格条件并把它们转交给邮展组织者;在确认这些正确之后,他们应该签署申请表;

——仅接受根据第10条第1款、第21条第3款和第22条第1款在他们权限范围之内的参展者的申请;

  25.2 征集员参加邮展活动,在享受第25条的待遇同时,他有义务:

——承担对展品布展的全部责任并核对它们是否已正确地排;

——出席征集员全体会议并且如果要求的话,出席专家组会议;

——在邮展评审阶段到达展场,必要时回答评审委员的提问;

——参加在其逗留期间举行的各种官方活动(装框、开幕式、评审、卸框等),并在邮展组织者所确定的时间从它那里领取其参展者所获之奖牌、特别奖等等;

——征集员有权要求将上项物品送至他们的住处;

  25.3 防碍执行下列第五章中有关责任的征集员将给予书面警告并将复印件送交其所属联合会。

第26条 展品的装框、卸框及运输

  26.1 在他转交的展品装框、卸框期间,邮展组织者必须允许该征集员到场。邮展组织者应该提供他所需之任何帮助。

  26.2 邮展组织者对亲自将其展品送到展场的征集员,必须派人到机场或火车站迎接,协助其办理海关手续,并派人陪同将其展品带到展场安全地点进行交接。当征集员卸框后准备随身携带展品回国时,也应为其提供同样的帮助。

  26.3 如果在邮展或代表大会开幕之后(无论哪个更迟些)两天之内征集员还没有离开这个国家,如果要求,则邮展组织者应该提供方便,为的是:

  26.4 展品的安全存放,但征集员要付费。

第27条 展品的数量

  27.1 征集员必须征集到最低数量的合格展品,以便有资格获得第28条第1款所列之待遇。这个展品的限量通常将由FIP理事会公布并在每个日历年开始提供所有的邮展。

  27.2 邮展组织者和征集员为避免纠纷而事先就分配给参展者的展框数量达成协议,这是符合参展者利益的。

  27.3 FIP理事会将确定每个会员的展品限量。最低也不能少于3部,其中青少年展品不能多于1/3。集邮文献类展品不在此列。提供的这些标准公诸在为指导征集员的指南上。

第28条 征集员的待遇

  28.1 为了保障按第27条第1款所限定的征集员的工作,邮展组织者有责任提供下列待遇:

——一间带有浴盆或淋浴及早餐的客房(不超过两个床位)供征集员在整个邮展期间及同意的装框、卸框期间居住;

——在其有效逗留期间的一份适当的日津贴,在第一次征集员会上就应按日发放;

  28.2 征集员有权享有下列免费待遇:

——两张在整个邮展期间通用的入场券;

——一本邮展目录;

——一份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报告(获奖目录);

——两份参加发奖宴会和所有邮展正式活动的请柬,其中一份给其亲属;

  28.3 正式的征集员应住在邮展组织者提供的宾馆,以便可以保持联系。如果征集员住在别处,将不予报销。

第29条 征集员的会议室

  29.1 在邮展期间邮展组织者应提供一间会议室供征集员专门使用。这间屋子应足够大,以便举行征集员的正式会议。

第30条 对征集员违背职责的处理措施

  30.1 征集员如未能履行其所担负的职责,将可能被免除在今后邮展中担任该职务的资格。对于征集员的渎职行为,FIP理事会给予当事人及其所属会员进行陈述的机会,然后作出处理的决定。

  30.2 征集员如因个人原因不能履行其职责,其所属的FIP会员必须另做适当安排,以保证该国所有展品能够在该届邮展中展出。新的征集员一经任命,即享有第四章所规定的征集员所有的权利和义务。



黎明邮讯工作室(TEL:013907943128 0794-5298696 FAX:5290130)制作维护 Email:webmaster@lmstamp.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