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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宣传戳可否参展”的问题
——兼与立健先生商榷
作者:梁耀华

  《上海集邮》杂志2002年第1期45页,主健先生在回答“宣传戳可否参展”问题时,将宣传戳分为四种,并说:“第3种是邮政部门刻制的宣传戳,它是单独在邮件的空白处,且无盖销邮票功能的戳记……我们称之为‘边缘品’,还是慎用为好,……”愚以为此说不确当。

  其一,将宣传戳按照能否销票,分为宣传邮戳(即可销票者)、邮资机组合戳中的宣传戳、邮制宣传戳(即单戳、不能销票者)和非邮制的宣传图章四种,这一方法不科学,也不恰当。因为,“宣传戳”是我们对“宣传邮戳”或“邮政宣传戳”的简称或通称,二者实际上是一回事,而不是能销票者方叫“宣传邮戳”,不能销票者只能叫“宣传戳”。按照我国邮章规定,宣传戳属邮政业务戳(即“邮政副戳”)范畴,包括邮政业务宣传戳、政治性宣传戳、社会公益宣传戳和企业广告戳四种。这种按照邮戳主题进行分类的方法才是科学合理的,在逻辑上也比较明晰,并且早已为我国集邮者所接受。

  其二,应如何正确理解“边缘品 (Borde—line material)”?在FIP邮展评审总规则中,对适用邮品下的定义是必须具有“传递邮件或其它邮政通信目的”属性,即我们常说的“邮政性”,这是“适用邮品”的总前提或必备条件,宣传戳显然具备这一条件。立健先生根椐《FIP专题集邮评审指导要点》中“在不同国家,邮政规章和业务范围各有不同”的描述,结合宣传戳在有些国家或地区可以销票而在有些国家又不能销票等现象,将我国各地邮政部门盖在邮件空白处的宣传戳纳入“边缘品”范畴,即《指导要点》中明确例举的“带有宣传图文或戳记的信封”。但立健先生忽略了两点:(1)“带有宣传图文或戳记”不是指的“Cancellation”(销票戳),而是指“cachet” (公务印章或私图章,即非邮政部门绘制、印制的图案或刻用的印章),它们与“邮政宣传戳”完全是两码事。(2)边缘邮品一般都是“非邮政”的产物(当然,该载体可能是邮品;但出可以全部是“非邮政”的,如电报纸)。宣传戳是适用邮品还是非适用邮品,这一点不是由“是否具有销票功能”或“是否嵌于邮资机组合戳中”来证明或决定的,而是由“是否为邮政部门所刻用”来决定的。因此,当展品中出现边缘品时,规则中要求邮集作者“必须在已有的非常专的门的展品中用充分的集邮目的加以说明”。至于盖在邮件空白处的宣传戳昕提供的专题信息是否有效,即到底是邮政戳记还是非邮政图章,这是识别的问题,跟“边缘品”无关。宣传戳的刻用目的是希望通过戳面图文将有关主题“广而告之”;而这种目的往往不是一天、两天所能达到的,故而宣传戳通常会延续使用一段时间(少则十天半月,多则几个月甚至—年)。另外,宣传戳属邮政业务戳范畴,既没有寄递权责,也没有业务资信作用,甚至连明确的刻制要求(如规格、样式、戳质、启用要求等)都没有,加之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往往不事先规定明确的起止时间,这样一来,要求宣传戳像纪念邮戳那样刻上启用日期,显然是不切实际的。

  总之,邮政宣传戳不管形制如何,只要是邮政部门在寄递过程中加盖于邮件上的,就是有效专题信息,并且在任何情况下部不属于“边 缘品”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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