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ACPF)

集邮展览评审总规则





第一条 总则

一、根据《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集邮展览总规则》(以下简称部规则)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以便对竞赛性展品进行评审。

二、本规则中规定的各项原则,适用于国内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级邮展。

三、本规则中规定的各项原则,适用于对各类邮展的评审。

四、各类展品的评审,都应参照总规则的规定,根据各类展品的特点,制定特别的评审规则。

五、对于国际邮展,应参照国家集邮联合会有关规则制定特别规则。

第二条 评审原则

一、对展品进行评审时,应注意展品的思想性、科学性及艺术性。应奖励那些具有一定教育意义以及保护、继承和发扬中中华民族文化遗产的优秀作品;应提供形式丰富多彩的展品,发挥独创性,以丰富人民文化生活。

二、评审工作应有利于我国集邮水平的不断提高。

三、参展者不可能展出自己的全部藏品。因此,参展者应选出适当的邮品参展。这些邮品应力求主题的正确性、连贯性和素材的最佳品相。

四、评审委员在对某部展品进行评审时,只针对展出部而不考虑其全部藏品。

第三条 展品组成原则

一、展品应由合格素材构成。素材包括:政府邮政部门发行的经邮政部门特许发行的邮资凭证,即邮票及邮资封、简、片、邮资机符志、邮资标签;经实寄的封、简、片以及附在邮件上的邮戳、凭证、签条等。部分类别展品可以纳入邮资凭证印制过程中产生的设计原图、印样、票样、错体、变体票、档案资料、地图照片等。

二、所选用的邮品应有一定质量,非合格素材不得参展。

三、参展者应按照各类别展品的要求及特点制作展品。展品应有正确折思想性并具有教育意义;应反映出研究水平和所具备的邮识和集邮专业性的技术水平。

四、展品应有纲要部分,文字说明要简明扼要。

五、展品的说明文字应以我国所规定可以使用的文字书写。参加省市以上邮展的展品,如用少数民族文字书写,应以汉字说明中心内容。参加国际性邮展(包括我国举办的国际性邮展)的展品,可以使用汉文和英文,变可只使用英文。

第四条 展品的评审标准

一、展品由评审委员会(以下称评委会)进行评定。评委会的组成、职责的履行应遵循邮展总规则。

二、全国性邮展的评委会须经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考核。省级和省级以下的评审委员会相应由同级集邮协会考核。

三、竞赛性展品评审标准是:

1、展品的思想性;

2、展品的编排和处理水平;

3、展品反映的邮识和研究水平; 4、邮品的品相和收集难度;

5、展品的外观印象。

第五条 各项标准的评审内容

一、展品的思想性,主要看展品所教育作用的大小。不同的展品,给人的教育常有所侧重,如

1、展品给人以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等方面的教育;

2、展品考征翔实,推理严谨,在思想方法上给人以启迪;

3、展品题材新颖,引人入胜,给人以乐趣和美的享受。

二、展品的编排和处理水平,主要看:

1、所用的素材是否切题、准确、完整;

2、展品的组编是否连贯、均衡、具逻辑性;

3、展品反映的课题是否重要,所用素材属何历史时期; 4、展品的处理难度;

5、专题集邮展品,还要看其拓展时反映的专题知识和研究水平。

三、展品反映的邮识和研究水平,主要看:

1、展品反映的邮识水平的高底;

2、展品反映的研究水平的高低。

四、邮品的品相及收集难度:

1、邮品品相的优劣;

2、邮品中含珍品和罕品的多寡。

五、展品的外观印象:

1、展品的整体给人的观感如何;

2、邮品布置、文字书写、贴片制作给的观感如何。

第六条 展品的评定

一、展品的评定以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邮展总规则中第四章为依据。

二、下列评分标准可以供评审委员参考。 1、展品的思想性 10分

2、展品的编排和处理水平 25/30分

3、展品所反映出的邮识及研究水平 30分

4、邮品的品相及珍罕性 25/30分

5、展品的外观印象 5分

总分 100分

由于分类展品的不同要求及特点,青少年及成人展品的区别,在制定各类展品的专用规则时,应对各项得分标准明确标出。

三、按展品的最后得分总数确定奖级

95分 大金奖

90分 金奖

85分 大镀金奖

80分 镀金奖

75分 大银奖

70分 银奖

65分 镀银奖

60分 铜奖

四、根据实际情况,邮展可设特别奖,奖给那些特别优秀的邮品。

五、对于集邮研究水平较高或有独创性的展品,除发奖处,还可进行口头或书面嘉奖。同一展品只嘉奖一次。

六、如发现展品中有伪品及赝品,参展者本人未能识别时,该展品所获奖级至少要下降一级,并通过参展者及所在集邮组织征集员

七、青少年级文献类应制定专用颁奖标准。

第七条 最后条款

本规则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邮展委员会。经1995年5月29日修改,于1995年6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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