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ACPF)

集邮展览总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邮展宗旨

举办集邮展览(以下简称邮展)是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集邮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邮展宣传党的方针政策,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做贡献;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引导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从事健康有益的集邮文化活动;增强集邮爱好者的团结和交流、联络炎黄子孙的感情、促进祖国统一大业;增进与各国集邮界的交往,借鉴先进的邮展理论和技术、不断提高集邮水平,提高我国在国际集邮界的地位,为祖国争取荣誉。

第二条 邮展类型

一、国际性邮展
1、世界邮展;2、国际邮展;3、地区邮展;4、多国和双边邮展;5、专门类别邮展。
以上邮展按照国际集邮联合会(FIP)规则及有关规则组织实施。

二、全国性邮展
1、综合性邮展;2、专门类别邮展。

三、省级邮展
1、省、自治区、直辖市邮展或数省联展,巡展;2、全国行业集邮展览。
以上邮展参照ACPF集邮展览总规则及各专项评审规则组织实施。

四、地市县级邮展;

五、各基层厂矿、院校、机关单位举办的邮展;

六、个人或数人举办的邮展。

以上邮展在展品类别设立、展品编排制作、展出内容等方面灵活掌握。凡参加国际性邮展的展品,将按照有关规则进行选拔、准备。

第三条 邮展展品的性质与类别

一、非竞赛性展品
1、荣誉类:指党和国家有关领导、多次获最高奖后不宜参加竞赛性展出的展品等等。
2、官方类:指邮政当局、邮政、邮票博物馆、邮票印刷厂、邮票设计及雕刻者、非邮政系统的博物馆及其他机关部门、社会团体送展的展品。
3、评审委员类
4、友好交流性展品。

二、竞赛性展品
1、传统集邮类 2、税票类 3、邮政历史类 4、邮政用品类 5、航空集邮类 6、航天集邮类 7、专题集邮类 8、极限集邮类 9、集邮文献类 10、青少年集邮类

三、现代集邮沙龙展品
以近15年内发行的邮品组成的展品,应称其为现代集邮沙龙类展品。该类展品在全国性邮展中的展出方式及评审方式应以FIP规定为准,但可以视其具体情况在邮展特别规则中加以确定。

四、各不同性质、类别的展品在邮展中应各成一体。展品中应有15%的首次参展展品,10%的青少年展品。

第四条 奖级及证书

一、国际性邮展按FIP有关规定设立奖级及奖品。
二、全国性邮展设下列奖级:
1、大金奖 2、金奖 3、大镀金奖 4、镀金奖 5、大银奖 6、银奖 7、镀银奖 8、铜奖。
以上各类均附获奖证书
对未获奖者均发给参展证书。
青少年展品最高获大镀金奖。

三、对参加非竞赛性展出者发纪念奖。

四、全国性以下规模邮展可设金、银、铜或一、二、三等奖。

五、组委会可设特别奖,任何团体及个人均可向各类邮展提供奖品,该奖通过评委会按提供者意愿授给获大镀金奖以上者。另外,评委会可视具体情况对某展品予以口头嘉奖。

第五条 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特别奖

一、对邮集研究或收藏水平方面有重大成绩,可在国际上为国争取特别荣誉的展品,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可授以特别奖。

二、特别奖可在适当场合颁发给有关方面审定的符合条件的展品。

第二章 组织委员会

第六条 组织委员会(下称组委会)职责

一、为保证邮展的顺利进行,应适时成立组委会,并根据需要设立邮展荣誉委员会。

二、组委会设立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三、组委会在邮展过程中负责邮展的组织工作。

四、为使邮展筹备工作顺利进行,组委会应设秘书、宣传、保卫、接待等若干组,并设立邮展办公室。

五、负责制定邮展方案,组织实施:
1、邮组委会应定期举行会议以研究、落实邮展有关事项。
2、及时制定及公布邮展特别规则,聘请评审委员组成评审委员会。
3、及时制定及公布邮展征集方案,组织征集工作会。及时下发有关文件,制定安全措施,并及时做好展场规划、部置、展品接交等项有关工作。
4、保证评审委员会的工作顺利进行。

六、做好宣传工作,及时寄发有关公告、文件及用品。

七、明确组委会地址、联络办法、联络人员,以保证能及时与其取得联系。

第三章 征集员与参展条件

第七条 展品征集员

一、为保证邮展的顺利进行,应设立展品征集员,如需要还应设立总征集员。
二、展品征集员应由具有征集员资格的人员担任。征集员由所在集邮组织推荐,经组委会批准确认,并在适当时候公布。
三、已确定的征集员如有变动不能继续工作,应及时通知组委会并更换。
四、征集员职责
1、征集员负责所有类别的参展者与组委会的联系,共同开好征集工作会议。
2、在所在地贯彻执行组委会下达的各项指示,协助所在地搞好展品征集工作,并保证所征展品质量。
3、按规定准时下发、接收、上报参展申请表。并准时送交、发还展品。
4、认真完成组委会根据实际需要下达的各项任务。
5、应及时汇报因紧急情况发生的意外,如不能按原数量参展等,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八条 征集员待遇
一、发给征集员证书 二、应为征集员提供如下条件:
1、展期有效的入场券,开、闭幕式有关活动的请柬。2、展品目录。3、在展期,如需向评委会介绍展品,应给予便利。4、评审结果。

三、对工作出色的征集员,应予以表彰。

四、对于违背有关规定的征集员,应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批评,直至取消资格等处分。

第九条 参展条件

一、凡属各级集邮协会会员,均有资格申请参展。

二、非会员集邮爱好者如欲参展,应经所在地集邮组织同意。

三、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及居住在国外的华侨如欲参展,须经组委会批准。

四、参加上一级集邮组织举办的邮展的展品,应是在本级集邮组织举办的邮展中获得第二等奖以上的展品。 五、如属未获得以上参展资格的展品,经下一级集邮组织推荐,组委会批准,也可以参展。

六、在同一级集邮组织举办的邮展中获三次第一等奖的展品,不得再次参加此级集邮组织举办的竞赛性展出,但可以参加非竞赛性展出。

第十条 申请及申请的接受

一、初级参展申请表应由征集员按时向组委会递交,递交前应经本级集邮组织审批。

二、组委会有权决定是否接受报名省的申请。

三、组委会将按照有关规定审查展品,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参展展品。

四、终级申请表应按时间规定及有关要求报出,如申请被接受,将通过征集员通知参展者。

五、参展者如同意参展,应履行手续。

第十一条 对参展者的基本要求

一、参展者必须遵守邮展规则。

二、参展者必须服从组委会及征集员的有关规定及安排。

三、参展者不得拒绝受奖。如对评审结果有争议,可通过征集员向组委会申诉,但应服从最后裁决,否则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停止参展数年的处分。

四、参展展品应属参展者所有,如该展品为别人赠送或整部购入,则应在所有权时间超过二年以后方可参展。此类展品应视为首次参展展品。

五、参展者应按要求提供展品登记表,个人限报不同类别的展品两部,同一家庭成员限报四部,文献类不受部数限制。 六、评审委员及评审实习员不得参加竞赛性展出,可参加非竞赛性展出。

七、参展者应按邮展有关规则编组制作展品,不得展出不允许展出的内容。该内容应在邮展特别规则中注明,展品应装入护片袋。

八、参展者可对特殊展品注明珍罕程度,但不应注明价格。展品如引用特别鉴定,参展者应向评委会提供证明。

第十二条 化名

一、参展者可用化名参展,但应向组委会及评委会报告真实姓名和身份。

二、如获奖,应将真名注在获奖名单及证书中。 第十三条 对违纪参展者的处理

一、参展者如违反规则,将被取消参展资格。

二、如有下列情况,将给予通报或直到取消参展资格。
1、接到参展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展出。2、在申请中提供假情况。3、展品与展品登记情况不符。

第四章 评审和评审委员会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的组成

一、评审委员会(以下称评委会)由若干委员会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数名。

二、评审委员由正式任命的评审员担任,各类邮展的评委会均应遵守有关规定组成,不同级别的邮展评委会应由相应级别的评审员组成。

三、邮展可设若干评审实习员。

四、国家级评审员标准
1、至少参加过两次省级邮展的评审工作。2、至少精通两个以上的评审规则。3、一般应参加过全国性邮展并获奖。4、公认的集邮专家、邮学家,经考核合格也可担任国家评审员。

五、聘任程序及职责
1、国际性邮展按照FIP有关规定聘请。2、评委委员名单应由所在集邮组织提出。3、组委会从提名人员名单中选出评审委员。4、通过所在组织向评审委员发出聘书。5、评委会负责展品的评审、确定奖级、组织发奖。6、根据情况,每50框聘请一名评审员。

六、评委会主任、副主任应经组委会同意。 第十五条 评委会工作的组织

一、应保证评委在邮展期间顺利地进入展场,进行评审工作。

二、应为评委的工作提供如下条件:
1、单独的办公室,保证评审工作不受干扰。2、为评委解决必要的食宿、交通条件。3、必要的工具、文具。4、提供工作人员处理日常工作。5、邮展目录,获奖目录。6、开幕式、闭幕式及有关活动的请柬和展期通用入场券。

第十六条 保密

一、评审工作应在内部进行,其结果是决定性的,不接受任何申诉。

二、评审委员会必须遵守保密规定,在组委会公布前不得泄露评审结果。 三、评审过程中的情况一律保密,不得在任何情况下以任何方式向外散布。

四、如有违背规定者,应立即停止工作。上报有关部门,然后将情况通报,并取消其评审委员资格。

第十七条 展品评审

一、为使评审工作顺利进行,各类邮展可依照FIP及ACPF有关邮展规则制定特别规则,应按各评委的不同专长分组。

二、分组对展品进行评审,每组至少三名评委,指定小组负责人。

三、评审工作中不要重新分组或在小组间互调人员。

四、评委应按有关规则对自己负责的展品进行审查,并提出优缺点转告征集员。

五、各组可互相交流情况,并可征求或提供有关意见。

六、允许征集员或参展者向评委解释自己的展品,如以书面形式应在一个月前提交给组委员。

七、如有必要,可将展品从展框中取出。

八、在评审中,如发现有赝品或修补品,参展者未作说明,评委会可根据情况,确定其是否获奖或获奖级别,并将情况通知组委会及参展者本人和所在组织。

九、任何展品如有违反规定现象,评委会可视其情节,做出取消部分展品或全部展品的展出资格。

十、在符合参展者利益的前提下,评委会可以将其部分展品从某类转入另一类。评委会不得将数部展品合在一起评审。文献类例外。

十一、任何人不得要求评委会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评审。

十二、每一小组有权决定获包括大银奖及其以下奖牌的展品。各小组可提出获镀金奖及大镀金奖展品名单,经全体评委集体讨论后确定。

十三、各小组关于获金奖以上的展品的建议,应提交评审委员会统一审理。获金奖以上(含金奖)展品的确定,应以全体评委的秘密投票方式进行。获简单多数即可确定。如赞成与反对票数相同,评委会主任有权最后裁定。

第十八条 证书及宣传品

所有证书均应经审委员会主任和组委会主任签发。

在适当情况下,应印制邮展公告或宣传品。内容为邮展规则,组委会、评委会、征集员名单,联系地址,配合邮展需要进行宣传的有关资料,邮展展品及获奖目录。

第十九条 展品的送交与归还

一、展品应由征集员负责与组委会办理交接、归还手续,其过程应有严格手续并确保展品的安全。

第五章 最后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规则解释和修改权属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邮展组委会,经1995年5月29日修改,于1995年6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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